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雅富豪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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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产业园区(天津市金喜豹家具有限公司南50米)
法定代表人:高宗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雅富豪家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及环评备案文件(津宝审批投函〔2017〕60号),你单位切割、排钻、打磨工序产生粉尘废气,经3套集气罩+引风+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内正在生产,3名工人正在进行木材切割作业,1名工人正在进行钻孔作业,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设施的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天津市雅富豪家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及环评备案文件(津宝审批投函〔2017〕60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0月3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 你单位提交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时所在干活的工人工位上均配有布袋除尘,布袋除尘与木工锯同步开启。
2. 检查中企业积极配合,现在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7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视频中的作业平台与现场检查时不一致,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考虑你单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