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26号
天津丰汇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DA043T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津岐公路与港塘路交口东南280米
法定代表人:段茹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丰汇碳素有限公司人造石墨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卸料、上料、破碎、筛分、吨包分装及分包等工序,均会产生粉尘。其中卸料工序应在卸料区与生产区之间设置软帘,卸料区上方设置集气罩,卸料时将软帘拉下,减小卸料的影响区域,同时,运行卸料区上方的集气设施,粉尘经收集后送至室外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输送工序料斗出料口与皮带输送机采用密闭管道连接;破碎、筛分、吨包分装工序采用彩钢板和软帘密闭破碎机、提升机、筛分机及出料口,密闭彩钢房房顶设置一个集气罩,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至室外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各工序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最终经15m高的P1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1.卸料区和生产区之间未设置软帘,料斗出料口与皮带输送机未采取密闭管道连接,破碎机收集粉尘颗粒物的管道与布袋除尘器断开;2.破碎机、提升机未采用彩钢板和软帘密闭,彩钢房顶部集气罩管道破损严重,未与集气罩密闭连接,彩钢房密闭软帘未使用;3.生产车间和成品区相连,生产车间未设置大门,成品区大门开启与外界相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天津丰汇碳素有限公司人造石墨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 企业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组织专人投入30余万元对环保设施进行维修整改,并修订了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2. 受三年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6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考虑你单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