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13号
天津市宝坻区环泰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83252524N
地址: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广仓道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宝坻区环泰纸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印刷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未通电,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宝坻区环泰纸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9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目前面临经营困难,纸箱行业利润微薄,受市场影响,我单位处于间歇生产阶段;
2.本次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因为订单赶工期,“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反复跳闸,无法正常合闸供电,为了保住订单按时交货,片面认为短时间可以修好,所以一边维修设备一边进行生产,事后经电工检查,无法合闸供电是因为雨水渗漏导致三极管击穿,引起整流器连电跳闸,约13点更换整流器后设备恢复正常运行。根据我单位《评估报告》估算数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不经过处理也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规定。因此事发当日13点恢复环保设备运行,未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次执法后我单位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综上,申请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3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经复核视频资料,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后,随即要求你单位开启相关设备,你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按动绿色电闸按钮,相关设备正常启动运行。因此你单位提出的设备因雨水渗漏掉闸的说法不予采纳。考虑到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近2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因新冠肺炎疫情及市场行情等原因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等实际情况,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1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