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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雍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20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10-24 15: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06

天津市雍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403178G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武宁路53

法定代表人:李云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7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1114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A7V8T6的东风牌柴油车(识别代码:LJNTGUBX3DN093593)进行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4042211141620310367)。执法人员调取上述柴油车的检验视频显示,在排放检验的过程中上述柴油车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上述柴油检验结果应判定不合格,但你单位仍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4042211141620310367)。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上述柴油车排放检验收费三百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出具

《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4042211141620310367)调取你单位车辆检验视频、《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你单位出具的上述车辆检验收费证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

局于2023年9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32

),告知你单位、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出陈述、申辩意。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2023年9月13日,你单位向局提出陈述申辩下:1.检测视频显示,冒黑烟处在驾驶位盲区且持

续时间非引车员未有主观意识上的违规行为,因引车员工

作疏忽未及时发现冒黑烟,导致此次违法行为发生。2.该检测站为武清区唯一一家国营机动车检测点,经营现状较为困难,员工工资已三月未及时发放,申请从轻

处罚。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32号)及其送达回证

、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经集体审议,你单提交的陈述申辩料不影响违实的认定,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

的陈述申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局:1. 责令你单位限期30日内改

正违法行为;2. 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三百元;3. 对你位处罚款十一

万元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

限()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

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

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

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院强制执行。五、信用中国用修位自本行决定3个经我认定你单成上述违

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

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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