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99号
天津市乐贤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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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占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4月23日开始安装建设1条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目前正在进行生产设备调试。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造业 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生产水泥稳定碎石的项目总投资额为五十五万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你单位提供的《临时场地租赁协议》、微信转账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1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五十五万元2.3%的罚款一万二千六百五十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工建设。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