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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锐汽车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8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10-08 10: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87

傲锐汽车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676053A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民惠道3

法定代表人:唐高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6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300676053A001Q,你单位发泡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1排放。你单位于20234月对原有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地毯及隔音垫发泡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3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2台发泡机正在运行,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未开启,车间大门及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发泡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300676053A001Q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8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8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9182023925,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出现此次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公司高度重视环保工作,近年来不断投资提升环保设备;在检查后积极改正,未造成环境影响,且制定相应措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2.检查当日公司工作人员于748分开启了环保设备,并于939分在工作群内报告了巡检环保设备的情况及运行照片;现场检查时该台环保设备处于关机状态,经检查为变频器高温报警导致意外停机。925日提供了相关监控视频。

3.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综上,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2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925日提交的监控视频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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