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76号
天津市武清区凯轩工艺品厂(张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2MA81XH6588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69号
负责人:张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4月收购花之*(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沿用《花之*(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年产人造花枝干200万支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根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治理要求,你单位注塑工序的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为活性炭吸附装置。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风机未开启,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你单位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花之*(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年产人造花枝干200万支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的函》《花之*(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年产人造花枝干200万支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武清区低效治理设施改造情况周调度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8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本次违法行为是我单位的疏忽,近期总是跳闸,我们现在专门请了工人7点半上班,8点前开启设备,有专门负责人隔半个小时去看环境设备是否开启。
2.因单位就一个大门,检查当日有出货,因此没有关门。综上,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8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7月27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80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8月2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9月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9月7日)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经听证会提示,你单位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0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