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73号
天津智道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5D7E55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宝中道31号
法定代表人:田利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天津智道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注塑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注塑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后,由引风机引至1#“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车间有6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其中正在生产的7号(700T)注塑机,上方集气罩管道断开,未连接至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智道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9月1日)签收。
2023年9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如下:
1.“7号注塑机集气罩断开”非故意行为,只因新购置设备(替换旧设备)进行维修调试阶段;
2.公司及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针对此问题立即整改,已于当日整改完毕。检查次日公司已经完成机器设备维修调试并正常运行;
3.由于全国疫情之后经济形势更加紧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困难,资金短缺,恳请对本次处罚减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2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