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36号
天津鸿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1371562R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翠薇街6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的《天津鸿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塑胶管道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关于天津鸿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塑胶管道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开环评〔2007〕082),你单位在管料、管材的切割过程中,会产生切割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管材正在切割,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已拆除,截至2023年5月11日,你单位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你单位的《天津鸿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塑胶管道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关于天津鸿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塑胶管道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开环评〔2007〕082)、购买布袋除尘器设备的发票、拆除的布袋除尘器设备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7月6日)签收。
2023年7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拆除排烟筒主要是因为开发区应急局在例行检查时提出排烟筒存在安全隐患需拆除,同时现有厂房的挤出生产设备将转移至计划修缮扩建的3号厂房;
2.每年11月份至次年3月份,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3.3号厂房即将完工投入使用,我单位已与相关机构签订了协议,正在进行环评的相关工作,并与环保设备厂家签订了意向协议,待环评报告批复后,立即进行环保设备的安装工作。
4.近几年因疫情影响,公司多次停产,经营困难,疫情期间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希望能酌情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8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但考虑到你单位受到疫情影响,积极推动违法行为的整改,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中“二、实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8月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