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42号
天津捷马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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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泰安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属于2022年、2023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你单位面漆工序的废气排放口安装有机废气在线监测设施HH-6200型VOCs,配置量程为400Pa的压力传感器,已经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有机废气在线监测设施中湿度仪与烟气采样管路断开,进气口直接与空气联通,无法对采样烟气湿度进行监测。
2、有机废气在线监测设施中流速类型设置错误,采样平台上烟气流速类型设置为压力传感器测量(压差变送器),工控机中流速类型设置为选择模拟量模式,流速采样传输和接收模式不对等,流速数值失真。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案维持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8月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