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27号
天津市祥发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3636799N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
法定代表人:姜祥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天津市祥发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车间一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涂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玻璃纤维棉+UV光解+活性炭”净化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三组焊机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车间大门敞开;车间内的喷涂房正在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你单位的《天津市祥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工况用电部分截图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6月29日)签收。
2023年7月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单位属于电力配套设备生产厂,近年因市场原因造成产能不足、营业效益处于半亏损状态。原适龄技术工人流失严重,目前新的工人年龄偏大,入职之初对工人进行的入职教育,接受缓慢,对环保操作有误区,工人操作粗糙,没有检查设备就进行施工。
2.本单位于2023年4月23日后重点检查了环保设备运行及工况用电设备运行情况,发现焊接设备监控出现异常。我们联系了设备运行单位《百斯泰克(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运行维护,有<百斯泰克>提供的运维证明一份。希望贵局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7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7月2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