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33号
乾丰(天津)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BWYUYF2G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盛达二支路29号-7-2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乾丰(天津)新材料有限公司乾丰新材料新建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西审环许可表〔2022〕091号)、《乾丰新材料新建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你单位挤出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上吸式固定式集气罩收集,经管道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20m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挤出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及其风机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乾丰(天津)新材料有限公司乾丰新材料新建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西审环许可表〔2022〕091号)、《乾丰新材料新建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10日,你单位分别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于本次检查我司深表歉意,由于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开启所以导致当时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经过贵局批评教育,我司积极加强整改,认真落实了环保设备台账以及环保设备的开启时间及关闭时间;
2.我司生产的产品为粉末涂料,本是代替传统油漆的环境友好型固体粉末涂料,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微乎其微,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有机挥发物含量未达到检测最低量数值,即为未检测出(有SGS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为证);
3.我司是由2022年9月份搬迁至现住所,2023年5月份这半年一直未正式生产,再加之2023年开年来经济大环境不好,我公司经济抗压能力很小,再加上刚刚搬迁厂花费巨大,对于我们小企业来讲确实处于经济困难期,望贵局不罚或少罚多多体谅今年大环境下小企业的艰难。由于我司排污许可证2023年2月份才发证,2月至5月份之间我公司一直未生产,只处于机器调试,试机生产阶段确实没有正式大批量生产,故没有大量排放有机废气。综上,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6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因新冠肺炎疫情生产经营陷入困难,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7月3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