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35号
天津市泰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796268069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津永公路南侧综合办公楼303-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市泰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自行车零部件、7万件三轮车零配件、50万件汽车冲压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经整体换风收集后进入一套光催化氧化+活性炭装置处理,尾气由15m排气筒P3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烘干工序正在生产,但你单位自行拆除了光催化氧化设施,且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你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泰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自行车零部件、7万件三轮车零配件、50万件汽车冲压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属地环境部门相关复函、《汊沽港镇低效治理设施改造情况周调度表》、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8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86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7月3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