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09号
天津市兴润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612605019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发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市兴润工贸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注塑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注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光氧催化设备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及其风机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兴润工贸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6月1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因劳动节假期,环保设备负责人未到岗,车间工人疏忽发生此次违法行为。我单位已深刻认识本次违法的严重性和管理上的缺陷,愿意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评教育。
2.我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经济效益不好,每个月均处于亏损状态,借款发放员工工资及相关支出。上游外资客户破产因破产欠款通过法律手段也未能追回。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6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2023年6月15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考虑到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等因素,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7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