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19号
天津市北环自行车衣架厂(陈宝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2MA064NGD5X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七街
负责人:陈宝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天津市北环自行车衣架厂年产自行车衣架70万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焊接过程产生烟尘,焊接工序配套建设“集气罩+引风机+滤筒除尘器”装置一套,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由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16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台二氧焊机、1台对焊机正在从事焊接作业,配套的滤筒除尘器引风机未开启,焊接车间1扇大门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工况用电部分截图、你单位《天津市北环自行车衣架厂年产自行车衣架70万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申请减免处罚,主要陈述申辩意见内容如下:
1、公司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已经认真改正违法行为。
2、三年疫情原因以及经济形势原因造成公司订单数量急剧下降,处于亏损状态,举步维艰。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5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5月29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58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6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6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6月27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7月5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结论意见:从视频影像中可视有三台焊机正在进行作业,有明显可见烟尘,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采纳你单位已经整改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