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22号
天津华大弘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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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高营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806])等证据材料,你单位自2022年8月12日起独立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进行工业辐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员工张博、韩恩臣直接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你单位作为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806])、《生产及交接班记录表》(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5月16日)、《电子加速器日检查记录表》(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张博、韩恩臣二人的《个人声明书》、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6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7月2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