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06号
天津三石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9790XJ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渤海石油铁路物流配送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利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封闭料棚外面的东南侧、南侧、西侧存放有10堆生产用物料,其中1堆为石灰石、9堆为重晶石,重量合计约有1000吨,10堆物料均未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围挡,处于露天存放状态,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行为属于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5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时厂内存放的10堆物料中有3堆因存放时间过长苫盖物风化破损没有及时发现致使物料部分裸露,其余7堆均为4月10日新进场物料,还未来得及整理苫盖。
2.厂区地面因进料期间过往车辆多,再加上此季节气候干燥,路面水份蒸发较快,致使影响了防尘效果。
3.发现问题后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存放久的物料更换了质量更好更加厚实的苫盖物,且对苫盖物进行定期检查防止破损;新进场的物料进行了及时整理,做到物料全方位苫盖;新购买了一辆喷雾洒水车,厂内地面加强了防尘措施,增加了洒水车的洒水频次,在厂区门口设置冲洗设备,并由专人管理。(附整改后现场照片)
4.公司近三年由于疫情影响经营特别困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针对我公司具体情况近三年来一直没有产生环境违规行为,我们恳请贵局酌情处理,申请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4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5月16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7月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