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03号
天津宇利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JY8N7G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源科技园龙瀚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琳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宇利塑胶有限公司年产汽车内饰零部件80万件及喷涂汽车零部件8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津辰双服审[2022]3号),你单位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由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经过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净化后的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达标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房粉碎间外有一台粉碎机正在进行粉碎作业,该粉碎机上方未安装集气罩,粉碎机周边也没有轨道连接布袋除尘器,粉碎作业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宇利塑胶有限公司年产汽车内饰零部件80万件及喷涂汽车零部件8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津辰双服审[2022]3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5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由于3年的疫情原因,客户资源和生产量急剧减少,公司运营举步维艰;
2.为满足客户的需要,增加订单,借用了一台粉碎机,在粉碎室外进行粉碎作业,粉碎机上方没有集气罩;
3.事后我司积极进行了整改:立即停止粉碎并退回借用的粉碎机,对这次发生的问题吸取教训,坚决改正,对污染防治设施定期检查,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望贵局领导考虑实际困难,撤销对我司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5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5月25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7月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