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02号
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93830X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兴旺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龙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3万辆电动三轮车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津武审环表〔2019〕43号),你单位车厢车间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P2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厢车间内有6个焊机点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风机未开启,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你单位焊接车间成品库内有4处点位正在从事氩弧焊焊接生产,未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3万辆电动三轮车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津武审环表〔2019〕43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5月2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表示虚心接受,并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整改,对所有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重新进行环保培训,保证各项环保设备正常开启,环保制度落实到位;
2.两个除尘设备同在一个位置,相邻的另一个布袋除尘器风机设备一直正常开启,新员工误以为已全部开启,确实是工作上的疏忽大意;
3.公司每年按时缴纳税收,履行企业基本责任,由于受三年疫情影响,导致公司产品销量和利润持续下滑,公司现在已经连续亏损三年,经营十分困难;
4.我单位保证以后类似的疏忽大意不再发生,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希望领导研究后对我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4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5月22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7月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