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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拾国 津市环罚字〔2023〕9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7-03 14:48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98

尹拾国:

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1XXXX1014

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郭家屯乡麻山寺村紫玉街X

    个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423日对你个人承包经营的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周庄子村村南一物料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物料堆场时发现,你个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等,未进行密闭储存,未设置围挡,均处于露天存放状态,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现场确认,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砂土体积约400立方米,你个人上述行为属于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5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57号),告知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525日向你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个人于当日签收。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57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个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个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个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个人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个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73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