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97号
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96144346T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蓟运河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4〕136号),你单位厂区南侧建设一座污水处理站,用于处理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生产废水。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污水处理站监控录像显示:2023年1月12日2时至4时,你单位工作人员李伟、赵峰和赵龙使用软管往含铬废水处理排口(DW001)所在的水池(现场标示牌为14号含铬废水处理池)注入自来水;2023年1月12日1时至6时,你单位工作人员李伟使用软管往含镍废水处理排口(DW002)所在的水池(现场标示牌为19号含镍废水处理池)注入自来水,2023年1月12日5时至8时,你单位工作人员李伟和赵峰使用软管往20号池所在的水池(现场标示牌为20号池)注入自来水。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污水处理站监控录像、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我局法规处组织你单位参加本案法制审核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时限,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6月14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审议结论:综合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及客观危害程度,维持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九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