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91号
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439315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军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序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2023年3月4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3年3月5日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自2023年3月10日12时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参考你单位《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你单位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为:⑴停产喷涂、烘干1条;⑵停产磨边1个;⑶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⑷厂区道路先洒水降尘再进行清扫;⑸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调取你单位喷漆车间的监控录像显示,你单位于2023年3月7日7时至11时、3月8日7时至11时,喷漆线处于生产状态;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生产部生产计划表》显示,你单位于2023年3月7日、3月8日、3月9日存在生产记录。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生产部生产计划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9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6月2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