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93号
天津赛丽邦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HL5UXE
地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京津石都宏星石材市场A区A207、A208号
法定代表人:高俊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新建年加工3万平方米石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4MA06HL5UXE001U),你单位手工打磨设置单独加工区域,打磨工序产生粉尘废气,在干法作业操作台的一侧安装4台水幕除尘器进行除尘,除尘后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打磨房内2个打磨工位正在作业,对应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水幕除尘器未开启;
2.粘胶房内2名工人正在进行石材打磨作业,除尘设施未开启。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新建年加工3万平方米石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4MA06HL5UXE001U)、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5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时,企业工人为新招聘人员,未及时进行环保培训,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濒临断裂,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5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行政处罚申述书》及资金账单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和前期疫情对你单位的影响,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进行帮扶,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