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68号
天津市欧美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LDDQ7R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同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欧美尔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20万件自行车鞍座零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塑料制品制造的排放标准限值40mg/m3要求。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的发泡间1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正在运行,产生的废气经排气筒P1排放。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排气筒P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气筒P1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10mg/m3,超过标准限值6.75倍。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的发泡间1和发泡件2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正在运行,产生的废气经排气筒P1排放。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排气筒P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气筒P1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41.7mg/m3,超过标准限值0.1775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欧美尔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20万件自行车鞍座零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2003-4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3006-13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3〕ZRST0215-0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根据我公司历年废气监测报告,我公司在正常生产状况下,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均可达标排放。经我公司事后自查,造成超标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两个:2月11日正式开始试生产,贵局来进行采样调查时刚开工,设备未完全调试完成。我公司环保设备中活性炭脱附系统油水分离器电磁阀由于春节期间天气较冷,且长时间未正常运行冻坏失灵,失去了原有的功能,致使治污设施部分功能失去原有功效,从而致使排放超标事件的发生,贵局监测期间属于非正常生产情况。贵局来我公司检测时,我公司脱模工序采用自动喷涂方式进行测试,计划后续将脱模工序设置为自动式,该模式脱模剂使用量较大,且损耗量较多,脱模剂主要成分即为有机溶剂,挥发产生非甲烷总烃较多。我公司正常情况下脱模方式为涂抹擦拭,使用量极少,可以减少相应污染物排放。本次事件为偶然发生,本次检查发生情况与平常生产状况不一致。因为公司自2019年办理了环评手续后,一直认真按照环评意见里内容严格执行。当时安装的是治理效果较好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治污设备,当时的市场中主要有两种环保设备,光氧+活性炭造价较低,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造价较高,但是公司最终还是上了价格更高,治理效果更佳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每年的日常监测,环保设施耗材更换,日常运行维护,不敢存在一丝松懈。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日常维护台账,都认真如实记载。
2.我公司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主要为脱模剂挥发产生的,挥发出的废气成分较为简单,不属于毒性气体,相较危害性较大的有毒有害气体,对周边人员、环境整体影响较小,且公司及时做出停产改造决定,尽量不对周边区域环境造成大的破坏影响。
3.自2020年起,我单位因为疫情原因经常封禁,且全年疫情一直不断,原料、成品经常无法运输,极大影响生产。且2022年国际出口形势变差,出口业务几乎停滞,原市场外贸出口性企业逐步也将销售方向转向国内,导致市场订单减少,订单价格也进一步降低。2022年末疫情逐步放开后,全国整行业未见好转,且我公司仍未有好的订单。疫情3年期间公司一直委派人员积极参与园区的疫情防控工作,直到疫情结束,为社会做一点贡献。
4.另外公司还自费装了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系统,这些足以证明公司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为别的就为了能够达标排放。虽然公司是小微企业但是公司没有放弃,顶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决定重新上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治污设备(当时加急造价约12万元)。可是决定是做了,设备也上了,公司资金彻底周转不动了。经过此次事件,我公司已经深刻认识到环保意识不强,管理存在缺漏的问题,本次发现的环保问题,后续保证不会再犯,但公司今年实在困难,现有处罚难以承担,特此陈述申辩,请给子支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2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3月13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33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3月3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4月25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5月8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3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