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85号
天津市亚林城海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469572E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一街
法定代表人:杨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亚林城海绵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海绵制品(含自行车坐垫、电动车坐垫、汽车坐垫等)150万个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1#生产车间原料混合工序、注料加热工序、刷脱模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车间正在生产,3条海绵制品生产线正在运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未开启。你单位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亚林城海绵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海绵制品(含自行车坐垫、电动车坐垫、汽车坐垫等)150万个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5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上班是8:30分员工进行模具加温、准备配料等有关程序,加温及准备工作时间需要2个小时以后进行试样,检测是否符合标准,正常情况下10:30以后确认是否正常能生产,所以3月24日上午10点20分执法人员现场未看见环保设备开启;
2.受疫情影响,汽车行业销售量急速下降,导致订单大幅度缩减,工人工资持续上涨,现在经营非常困难,今年1-3月亏损-38843.55元(附有财务报表);
3.公司为经营下去,维持员工就业,现有贷款200多万(附有法人征信),恳请从轻处罚,网开一面。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4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5月12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6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