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75号
天津市舒雅美嘉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929421486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毕杨公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一哲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切割、组装、粘胶工序正在生产,切割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封边粘胶工序使用的PUR或者EVA热熔胶,融化后进行粘合。经确认,你单位于2023年2月8日搬迁到现场检查时所在厂房(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26号),新购买设备封边机投入17万元,其他设备为老厂房的原有设备。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未能提供新建项目相关环评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十八、家具制造业”的规定,你单位粘胶工艺属“其他类(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于2023年5月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单位成立于2012年4月23日,于2023年2月8日正式搬迁至天津市静海子牙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金海道26号,因新厂址房东的房产证未下发,相关环保手续一直无法办理;
2.单位对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办理环评报告表擅自开工一事深表遗憾,现场检查后积极推进环评手续办理进度,已于2023年5月6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附相关材料);
3.单位已完成整改,希望我局批评教育即可,不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5月8日提交的陈述申诉材料等证据为凭。
2023年5月11日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实际投资额17万元2.2%的罚款,即处罚款0.374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2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