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56号
天津德信瑞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BY8P7R5X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山倾城商业街1-16
法定代表人:王月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海洋科技园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使用1台履带式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此台挖掘机的基本信息为:日立牌,机械登记编号:3-20028003;机械型号:ZX200-5A;机械编码:HCMDCX90E00300432;出厂年份:2018年;发动机型号:4HK1-XD1AG-02-C3;发动机功率:120kW/2000r/min;排放阶段:国Ⅲ阶段。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上述履带式挖掘机尾气的光吸收系数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3006-1号〕显示:上述履带式挖掘机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为2.70m-1,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2“GB 20891-2014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表1中的Ⅱ类限值”的规定(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80m-1;19kW≤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1.0m-1;额定净功率<19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2.0m-1)。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3006-1号〕、《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自由加速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使用尾气排放监测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