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致原服装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122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2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致原服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847196215
住所: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水洗工序中漂洗和脱水工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通过污水总排口DW001排放。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DW001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4年6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6010-8号)显示,你单位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248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L)0.24倍,总磷为2.11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0.41倍。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6010-8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你单位的《天津致原服装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万件服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46847196215001R)、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4年7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公司由于疫情原因、市场环境及外贸出口下行,生意变得越来越困难,公司经营惨淡,之前一直处于停产、严重亏损状态,贷款近贰佰万元,请求能减轻或减免对我公司环保处罚。
2.我公司在接受市生态环境局检查之后,积极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一是新增除磷剂,次氯酸钠,消泡剂,加药泵,对药剂使用量更加精准稳定的控制;二是聘请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维;三是聘请北京公司对我司污水进行处理,确定处理方式,以保证污水排放达标(并于2024年8月2日提交一份2024年7月23日采样达标的《检测报告》(LCBG-240725-001));四是安排专人值守在线监测站房,随时确认在线数值;五是将我司负责人及环保负责人手机安装在线监控软件,随时随地提供预警信息。
3.天津行政区内三家服装洗水厂,生产同样产品,对排放标准、排放限值的规定不同,导致我司对环保投入增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曾咨询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被告知需重新做环境影响报告书,需20多万元的费用,此笔款项对于我司来讲的确困难,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所以我司决定,依照原有环评标准,加大投入,严于律己,为环保事业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9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总磷应当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排放限值,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4〕DQ2),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4年7月17日再次对你单位DW001总排口排放的废水采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7011-10号)显示你单位DW001总排口排放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排放达标。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吨,超标0.5倍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已在处罚额度内对你单位处以较低额度的罚款,对你单位提出的经营困难及整改情况不予考虑,决定维持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一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8月3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