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失信记分情况的函
津环环评函〔2026〕24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失信记分情况的函
各区环评审批部门,各相关环评单位及环评工程师: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经自查并核实,共发现存在“挂靠”行为的环评工程师9人,涉及8家环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传全职情况材料的环评工程师6人;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环评工程师1人。
相关环评工程师和环评单位存在“挂靠”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对其予以失信记分;相关环评工程师未按规定向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传全职情况材料,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失信记分;相关环评工程师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失信记分。(详见附件)
请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强化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管理,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向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区环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环评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人员信用的日常监管,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持续推动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