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工作的通知
各区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联动,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12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选择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二、实施内容
(一)优化审批工作流程。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应同步受理审查,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同步审查、一次办结”,提高办事效率。
(二)减免前期申请材料。在报批阶段,可免予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材料,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延续时补充提交即可,保障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强化数据共享共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相关数据可共享共用,满足条件的许可证自行监测数据可与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共享共用。
三、审批流程
(一)一套材料。企业在编制环评文件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一套材料同步提交,同时报批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手续。
(二)一窗受理。行政审批部门一并受理,同步开展形式审查,依法作出受理、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决定,并按规定说明理由。
(三)同步审查。行政审批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两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对于需要修改或补充完善的,应及时向企业反馈,企业一并修改完善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鼓励采取评审会等方式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联合审查。
(四)一次办结。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审批时限内,接续完成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一次性向企业出具环评审批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行政审批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审批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推动开展“两证审批合一”工作。建立健全审批台账,动态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指导和协调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问题和做法。
(二)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动,属于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同时,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依法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投产排污前,需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属于两证审批合一项目,尚未投产排污”;投产排污后,按照实际生产情况填报。
(三)各区应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两项制度衔接措施有效落实。
(四)我局将加强“两证审批合一”工作调度,组织技术团队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帮扶。
附件:“两证审批合一”办理流程图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