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2023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津环环评函〔2023〕154号
关于通报2023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评机构监管,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我局组织开展了2022第四季度部分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经复核,3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相关环境要素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或核算方法错误、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等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3家编制单位及6名编制人员失信记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请涉及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立即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整改情况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我局。
请涉及的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结合存在的质量问题立即进行检查和整改。整改情况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所在区审批部门。
请相关区审批部门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的后续监管,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23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2023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