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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1

津环气候函〔202395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津环气候〔20218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持续推动我市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切实发挥低碳典型引领作用,积极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现将2023年度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建设)突出工业园区、企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典型社区。示范建设实施主体应结合自身条件,依据《天津市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见《通知》)编制实施方案,重点分析示范建设的基础条件、技术优势和减排潜力,明确组织管理、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等。鼓励各实施主体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近零碳排放目标,具备条件的可以研究提出针对特定公众群体的低碳收益返还机制。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工业园区、企业领域由各功能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集团作为申报主体,工业园区开展示范建设应获得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正式文件。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示范建设实施,企业申报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具有一定规模,有明确的区域边界和低碳发展目标,具备示范建设的基础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示范建设的函

2.示范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参照示范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3.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正式文件(工业园区示范建设申报需要)

    另,关于社区示范建设的具体要求详见《通知》。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申报(20236-20239月)

根据申报主体类别和项目归属,由各区生态环境局或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驻津央企、市属企业集团组织筛选,根据申报主体申请,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明确初步审核意见,将申报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二)遴选审核(202310-11月)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技术单位对已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遴选审核。

(三)确定名单(202312月)

对照对比示范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实施主体的节能降碳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等,择优选取确定示范建设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阶段评估

对公布的示范建设单位,自示范建设启动至中期阶段(计划在2024年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各申报主体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示范建设期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各申报主体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基于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示范建设项目可通过原申报程序,申请提前开展终期评估。

(五)跟踪问效

示范建设申报主体按实施方案按时保质完成重点项目,并切实发挥低碳典型引领作用,加强技术革新和应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建设跟踪问效,对已公布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202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