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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3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7-22

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

0138号建议的答复

 

    类别:A

       公开属性:

彭伟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安装和使用环保设备的程序及管理问题”建议,经会同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一、对于“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应该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经有资质的单位(第三方)指导各单位设计并施工。”

建设项目的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了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隔声降噪设施等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针对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治理有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南,如《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钢铁工业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等;针对不同的处理工艺也有相关的规范,如《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

由于专业性受限,一般的排污企业不一定熟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规范,也不具备专业的环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能力。因此,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再由具备环保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二、对于“设备安装企业应由相关部门统一监管。”

环保工程设备安装企业承接相关工程,应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由住建部门颁发和管理。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天津住建网”上查询相关企业的资质信息。

同时,对于企业在改造和新增环保设备和装置中如涉及特种设备(目前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目录管理,具体目录内容可查阅原国家质检总2014年第114号公告)的,市市场监管委将依职责对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内的设备依法实施监管,确保企业在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三、对于“环保工程的验收,应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之下完成。”

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2号)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根据该规定,环保工程的验收,由企业自主进行,这符合当前“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的总体形势要求,有利于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为规范自主验收,生态环境部颁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已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执法随机抽查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版),初步建立了我市建设项目“双随机”抽查系统,“双随机”执法任务已下发到各区执法人员待办任务中,各区按照各自工作计划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于“设备的运行,应在环保部门的严密监管之下,可以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由环保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抽查。或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企业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目前,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全面开展了在线监测工作。2018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天津市2018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公布了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以及其他(风险源)五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要求,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并督促重点排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同时利用天津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发布平台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监管,建立按月巡查制度,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其中从201810月下旬开始采取周通报机制每周对巡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各相关区对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按照国家要求,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2018年市生态环境局还组织各区进行了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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