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979号建议的答复
类别:A
签发领导:温武瑞
公开属性:是
宋金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是引发雾霾、臭氧超标等大气环境问题的重要污染物。天津市高度重视大气复合污染的控制,确定了我市控制臭氧污染的重点是控制VOCs污染,并于2011年开始研究制定《天津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14年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是全国首个全面覆盖了VOCs排放行业的综合标准,《标准》中涵盖了我市11+1个重点VOCs排放行业,提出全方位管控要求。目前该标准已经成为河北省、山东省等多省市VOCs地方标准制定的依据。
同时,我市又编制了《工业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规范(暂行)》、《天津市泄漏检测与修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暂行)》等泄漏检测与修复的系列文件,其中《工业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规范(暂行)》(津环保气〔2015〕168号)包含的操作技术规范被环保部《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借鉴,完善了石化行业LDAR体系。
2014年-2016年我市同步开展了《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示范工程》的研究,建立了全国第一个VOCs污染源自动申报系统,并开展VOCs污染普查,完成了VOCs排放源清单,并开展了逐年的更新。同时开展了VOCs工业源、生活源、交通源和自然源的排放特征调查,排放量的核算和分布,排放的影响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2016年-2017年我市又开展了《天津市臭氧污染防控路线图的构建及近期阶段性防治对策研究》,明确天津市臭氧污染现状、完善臭氧前体物VOCs、NOx排放源清单与VOCs化学成分谱,揭示了不同行业VOCs化学成分对臭氧的生成潜势贡献程度,提出了天津市治理臭氧污染需要优先控制的VOCs物种,并且明确了臭氧污染的主要控制因素以及对应排放源,提出可行的NOx、VOCs削减比例,明确了周边城市区域传输对我市臭氧污染的影响。
同时我市对VOCs监测和治理的新技术也下力度重点扶持,天津市科委专门设立重大科技支撑项目研究攻关VOCs监测治理技术,并建设示范工程,推动新技术的推广。同时针对石化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我市也开展了VOCs治理技术的筛选和评估,并进行了引导性示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石化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对于涉VOCs行业的治理情况,我市每年也开展逐家企业的核查备案,确保治理的工程质量。
在每年的臭氧高发季,我市都会出台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氧的专项整治方案,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虽然我市在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氧等方面开展较深入的研究,但鉴于大气复合污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研究需要长期开展,不断深入,因此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在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
您提出的建议措施对于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改善大气复合污染有重要的意义,我们也把VOCs源排放调查和核算等内容纳入了VOCs污染源动态更新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重点工作中,同时对于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臭氧污染控制等内容纳入了《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另外对于建议中研究的内容还特别向市科委提出科研意向,希望科委能给予科技资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