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
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
〔2013〕10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
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
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
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
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
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
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
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
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
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
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
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
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
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有关政府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开展
应急演练,加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
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
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
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
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应对
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
2.3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区县人民
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应
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
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
督检查,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
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
部办公室。
2.4.1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市
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制定监测预警方案;对
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市应急办:会同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对重污染天气应
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
纽作用;协助组织跨区县、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
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等部门
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
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
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
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拆房施工工地扬
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市政、道路等施
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市水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
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0)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严禁
城市及建成区垃圾焚烧和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
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严格控
制露天烧烤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
并组织落实。
(12)市农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严禁秸秆焚烧等与环境
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
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14)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加大公共交通运
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15)市教委:负责制定市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
案,并组织落实。
(16)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
工作。
(17)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
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
实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
政府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8)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
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
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
工作。
2.4.2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成立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
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
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
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
(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
最高级别。
(1)Ⅳ级(蓝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2天AQI>200
或1天AQI>3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
值),但未达到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
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2)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
但未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
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3)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
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4)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含)以上
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3.2预警的发布
3.2.1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会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
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
监测预警。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
3.2.2.1 Ⅳ级(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
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
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2.2.2 Ⅲ级(黄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
的副市长批准,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18个成员单
位和16个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
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
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
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
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
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措施
3.3.1 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措
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
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健康
防护措施。
3.3.2Ⅰ级(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及时掌握重污染
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
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医院、体育
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
员密集的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调整、解除信
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Ⅳ级(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
批条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
单位、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迅速组织
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
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
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
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4.3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
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5)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6)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7)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8)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
行为。
(9)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
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采取
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
20%。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
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
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
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
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
心区道路每日机扫,隔日水洗1次;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
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1次。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5)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外环线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
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2.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
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
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
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采取
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
30%。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
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
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
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
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
心区道路每日机扫,每日水洗1次;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
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并加强水洗作业。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5)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
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3.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
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
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
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4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市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
限行管理,限行50%车辆。
(3)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4)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5)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监督
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的,应进行纠正,督
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
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
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
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
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
响应措施的严格落实。
6.2科技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6.3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
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
的联络畅通。
6.4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
级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专项资金的监督管
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
责任。
7 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
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
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
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
方案。
7.3责任追究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作人
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应急响应结束后,预案执行情况专报市人
民政府,并进行通报。
8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8号)
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
附件
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
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为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工作,确保Ⅰ级响应情况下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高效、有序
开展,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机构
成立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
安交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公安交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
组长,市公安交管局各相关处室、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
责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
(一)机动车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措施。在发布重污染天气
Ⅰ级(红色)预警信息,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自次日零时起,
每日零时至24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含临时号牌)按照车
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照双号实
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直至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采
取重污染天气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暂停实施工作日
机动车车牌尾号区域限行措施。
(二)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武警、驻津部队车辆;公共汽车、
出租汽车和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相应通行证的班车、长途汽车、
大中型客车;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车身
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综合执法、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
保监察车辆,邮政、救援、抢险、清障等专用车辆;环卫、园林、
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所属殡葬车辆。
三、保障措施
(一)警力保障。市公安交管局在全市主要道路、国省道、
高速公路及相关省际入口增派警力,通过固定执勤岗位、巡控勤
务,依法对违反限行规定车辆进行拦检提示和劝阻,并依法实施
处罚。
(二)设施保障。充分发挥电子警察作用,依靠科技设施,
记录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建设资金落实后,
增设限行车辆信息发布设施(如电子信息显示屏和可变禁令标
志),发布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信息。
(三)宣传保障。通过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单位
管理网络、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会员手机短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
专业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广
大交通参与者发布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同时,通过道路两侧LED
(发光二极管)诱导显示屏、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向驾驶人进行
提示。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
障工作,成立本单位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各自实际,
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取
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与市重污染天气应
急指挥部及各应急联动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通讯网络,落实联
动机制,严密工作衔接,注重信息通报,进一步提高快速反应能
力和联合处置水平。
(三)加强警力备勤。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
班制度,保持足够的备勤警力,并保证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在家休
假或已下班的民警能够迅速集结,随时听从调遣。要加强对通讯
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的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