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津环办〔2022〕31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推进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法定程序。承办处室在提请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要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处室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要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30日内完成决策事项材料卷宗整理、移交工作。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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