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入海排污口是连通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天津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国家《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实际,突出“履责管、精准管、规范管、长效管”,全面提升我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水平。
一是明晰责任。《实施细则》通过对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及其职责的明确,进一步压实排污口的管理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个入海排污口明确责任主体,负责排口的设置论证、建设、管理和溯源整治,同时压实排污单位责任,形成“一口一主体、两级责任体系”。针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情形,明确由入海排污口建设、运行单位会同各排污单位,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一个排污口责任主体,若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则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
二是分类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对不同类型排口实施差异化管理,实现了资源配置和监管覆盖的平衡,体现了“科学精准治污”理念。在国家规定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港口码头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二级分类。施行差异化管理,对排污量较大、污染物种类较多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施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施简化管理;其他排口实施一般管理。
三是规范流程。《实施细则》突出了流程“标准化”,服务“便捷化”。对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备案、注销等环节流程进行细化和规范,明确不同管理分类的入海排污口在设置论证的具体要求。责任主体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完成入海排污口备案。明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不补正,提升了管理效能。
四是长效监管。《实施细则》通过强化入海排污口的动态台账管理和能力建设,建立全链条治理体系,实现长效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入海排污口管理台账并按要求动态更新,管理台账要明确列出“污染来源、问题、责任和整治措施”四张清单,实现“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同时,强化能力建设,提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测、信息化等能力建设,提升入海排污口科技监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