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机械”)是指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机械排放是本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进一步推动在用机械结构调整优化,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本市印发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5〕2 号,以下简称《通告》)。
一、《通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12月,本市发布通告,在全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2022年3月再次发布公告,对机械类型、判定条件、禁用区范围、管控要求等进行了调整。政策实施以来,发挥了较好的减排效果。目前,国Ⅱ及以下老旧机械服役时间较长,污染排放较高,需加快推进淘汰更新。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及我市《天津市推进移动源清洁化行动方案(2024年-2027年)》,对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因此,为减少老旧机械排放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市将分区域分阶段对国Ⅱ及以下老旧机械进行重点管理。
二、《通告》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6条规定:“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污染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高排放机械种类包括哪些?
高排放机械种类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摊铺机、平地机、挖掘装载机、机场地勤设备、移动式发电机组10个类型。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机械;
2.《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机械;
3.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机械。
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范围是什么?
全市划分为一类禁用区和二类禁用区。一类禁用区的具体范围是,中心城区和环城四区的全部区域,滨海新区、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州等六区的重点区域。二类禁用区的具体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内除一类禁用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26年1月1日起,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机械。二类禁用区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机械。
第二阶段:自2026年7月1日起,二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机械。
第三阶段:自2027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机械。
七、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机械有哪些处罚措施?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