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建议和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具体解读如下:
问题一:修订《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答:《应急预案》自2014年印发以来,在指导推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已不适应当前工作,亟需修订。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并适时修订预案。二是机构改革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发生调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体制、联动机制以及部门任务分工发生变化。三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中,原《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和事件分级标准与国家预案要求不一致、应急响应分级操作性不强、应急指挥协调措施不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纲领性作用弱化等问题逐步显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要求和成员单位职责调整等情况,进行了此次《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问题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和2014年相比有哪些变化
此次修订主要调整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修订了适用范围。《应急预案》结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以下简称《国家预案》)和国家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其他相关要求,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与《国家预案》基本一致,增加了因海洋工程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调整了指挥部机构职能,明确了分级响应应对责任,同时增加了响应升级要求。一是调整了市指挥部、区级指挥机构对应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现场指挥机构设置。其中,市指挥部主要组织开展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区开展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区级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区内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二是明确了分级响应应对责任。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事发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超出事发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事发区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加入指挥部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对跨省或直辖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三是增加了响应升级要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三)增加了风险防控、监测相关内容。结合《国家预案》和《总体预案》的要求,在《应急预案》中增加了风险防控、监测相关内容。各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园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监测提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四)明确了信息报告时限。按照《总体预案》对信息报告的要求,明确了《应急预案》信息报告工作。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事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事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
(五)《应急预案》已包含了《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此次修编的《应急预案》在“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已完全包含了《天津市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函〔2017〕154号)中所涉及的内容。《天津市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待《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废止。
(六)调整了相关单位及工作组的职责。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分,对相关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职责进行了调整。
问题三: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应急预案》组成部分。《应急预案》包括总则、应急指挥机构、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附则八部分,以及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等两个附件。
(二)关于《应急预案》定位。《应急预案》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本预案对各区政府制定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三)关于事件分级与响应分级。突发环境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市级层面重点体现指导性和协调性,侧重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资源保障,主要针对初判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指导事发区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各区重点体现应对主体性、操作性,主要针对初判发生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进行应对工作,负责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市级层面根据需要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及调查。
(四)关于应急预案管理。一是规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各区政府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二是明确及时修订的七种情形,保证《应急预案》的时效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