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之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如何落实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18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
如何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要求

解读:


按照《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采取如下措施,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要求。

一、科学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设置专门章节,根据现行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预测核算,并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在环评文件中明确预测核算结果。

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采取“以新代老”方式,通过实施减排措施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腾出总量指标用于项目建设。能够全部实现企业内部平衡,不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无需申请总量指标。

二、严格执行差异化倍量替代要求

对于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库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

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已根据2022年各区环境质量状况,确定了2023年各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倍量替代要求:对于大气重点污染物,和平区等3个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实行1.5倍量替代,其他区实行2倍替代;全市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量替代。对于水污染物,主要按照废水排放外环境的实际去向,确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替代倍数。

三、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各区环评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机制,及时指导并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宜。主要内容是,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尽快组织对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预测核算情况进行核定,并及时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调整完善。完成总量指标核定后,区生态环境部门将及时确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倍数和总量替代指标来源,并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前反馈环评审批部门,保障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