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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17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了禁燃区管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禁燃区范围和管理职责,是“十四五”期间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重要举措。


《通告》制定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的规定,我市2015年第一次划定830.54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8年扩大到3938.5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33.05%。

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等国家10部委和京津冀晋鲁豫陕7省市联合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明确要求“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落实上述要求,对全市清洁取暖改造及稳定运行情况进行了多轮调研,在现有禁燃区基础上,将已完成居民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区域和按要求实施燃煤锅炉改燃并网的区域均纳入禁燃区。

禁燃区调整原则



本次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清洁取暖、温暖过冬为原则,以街镇为单位将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和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完成,并稳定运行的街镇,纳入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范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责任和保障措施,完善管理要求,确保老百姓用得起用得暖。

二是以减污降碳、绿色发展为原则,落实国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三是以夯实基础,持续推进为原则。继续巩固2015年划定的III类禁燃区和2018年扩大的II类禁燃区的成果,在此基础上调整III类禁燃区和II类禁燃区的范围。


禁燃区调整工作



此次我市禁燃区调整工作,遵循“先建设、后划定”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已完成居民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区域纳入禁燃区范围。同时,燃煤锅炉改燃并网,是我市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的重点任务,已于2022年12月底全面完成。此次禁燃区调整是将已完成燃煤锅炉关停整合的区域纳入禁燃区,不涉及新的煤改燃项目,不会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仍保留为III类禁燃区,不做调整。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其他行政区域均调整优化了禁燃区范围。调整后全市禁燃区面积6140.66平方公里,其中II类禁燃区3612.66平方公里,III类禁燃区2528平方公里,占天津市国土面积的51.32%,比2018年增加2202.13平方公里。

《通告》管控要求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依据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明确II类禁燃区和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二是除《通告》中已明确纳入禁燃区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片区和集聚区外,全市其他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片区和集聚区纳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按照所在街镇的管控要求执行。三是强调禁燃区内生物质燃料在满足高污染燃料组合分类管控要求的同时,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II类禁燃区内保留的燃煤锅炉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管控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环境效益




此次划定区域包含2018年以来完成煤改电、煤改气清洁取暖治理并稳定运行的街镇和完成燃煤锅炉关停整合的街镇,通过禁燃区调整,可有效巩固居民清洁取暖及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治理成效,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