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差异化替代 天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新措施出台
3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
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最直接抓手,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更好统筹发展和保护的切入点之一。基于此,天津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工作中: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规范性管理。在区域、企业两个层面,同步加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的管理,建立台账、动态更新、及时监管。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精准性管理。从区域层面来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区域、流域,建设项目污染指标低倍量替代,环境质量相对较差的区域、流域,维持或适当增大污染指标替代量。从企业层面来说,研究探索统筹经济产出、污染排放、发展安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技术,以有限的环境容量支撑更大体量、更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保障性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采取“先用后补”、“跨区调剂”等措施,有效保障高质量的好项目、大项目落地。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稀缺性管理。在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时,强化以企业为单元的总量控制,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环境资源更加高效、公平、合理配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处长李志军表示,《办法》从目标上,坚持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推动实施本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明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双重目标。从方向上,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改革导向,明确稳妥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从指标上,突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2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水污染物,与“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的污染物保持统一。
据了解,《办法》还明确了各区总量指标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纳入区级总量指标储备库,用于新建项目审批;明确了企业总量指标按照排放绩效核定,让绝大部分企业总量指标不低于目前的实际排放量,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以及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1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虽未达标但改善成效明显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1.5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较差,特别是同比恶化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2倍量甚至2.5倍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