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回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热点问题
3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热点问题。
问:如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郭海涛表示,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科学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导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设置专门章节,根据现行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预测核算,并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在环评文件中明确预测核算结果。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采取“以新代老”方式,通过实施减排措施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腾出总量指标用于项目建设。能够全部实现企业内部平衡,不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无需申请总量指标。
“对于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库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对于大气重点污染物,和平区等3个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实行1.5倍量替代,其他区实行2倍替代;全市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量替代。对于水污染物,主要按照废水排放外环境的实际去向,确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替代倍数。”郭海涛说。
另外,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各区环评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机制,及时指导并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宜。
问:《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后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以及出台差异化替代政策的主要思路?
水生态环境处长马丽表示,“十三五”期间,我市持续加大水生态环境治理力度,新建项目全部实行“倍量替代”,本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相较于“十二五”末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6.8%,氨氮排放量减少18.5%。2022年,全市地表水优良水体断面比例达到58.3%,同比改善13.9%,全面消除了劣Ⅴ类水体。
此次新出台的《办法》创新和优化了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模式,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差异化倍量替代:对水环境质量好、有一定环境容量的区域实行等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较差,特别是同比恶化的区域实行1.5倍量甚至是2.5倍量替代。
具体来说:一是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实行1倍量替代。二是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区,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实行1.5倍量替代。三是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区,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实行2.5倍量替代。
问:《办法》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实行总量指标差异化倍量替代,请问是否有操作难度?有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指导帮扶?
大气环境处二级主管洪礼楠表示,挥发性有机物差异化替代工作减排量核算复杂。不同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不同治理工艺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不同,而且新建项目需求量大但减排空间有限,因此,通过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深挖各行业企业减排空间,无论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还是为新建项目落地提供总量储备都非常重要。
为此,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深入各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调研帮扶,针对不同行业企业不同工艺特点,因地制宜提出治理减排方向。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要求,对治理工程项目核算污染物减排总量,提交生态环境部审核。在形成总量的同时通过差异化倍量替代制度,助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积极沟通并协助生态环境部,将油品储运企业储罐密封改造纳入总量核算指南,提升企业储罐治理改造积极性,开阔了减排思路,扩展了减排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