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行动”进行时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接续实施“三个十条”、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实现了污染物排放的大幅度减少,生态环境的全局性、历史性、突破性好转。
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站在人与自然共生的高度谋划推动发展,统筹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污染物是生产生活活动的副产物,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最直接抓手,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更好统筹发展和保护的切入点之一。
基于此,我市启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主要有四点考虑:
一是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规范性管理。在区域、企业两个层面,同步加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的管理,建立台账、动态更新、及时监管。
二是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精准性管理。从区域层面来说,加强发展需求与保护要求的衔接,实行建设项目差异化倍量替代,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区域、流域,建设项目污染指标低倍量替代,环境质量相对较差的区域、流域,维持或适当增大污染指标替代量,以精准的污染减排,保障更加稳固的环境质量改善。从企业层面来说,要在试点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强度监测评估的基础上,研究探索统筹经济产出、污染排放、发展安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技术,强化“亩产论英雄”,引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让好钢用在刀刃上”,以有限的环境容量支撑更大体量、更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三是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保障性管理。创新、优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同时采取“先用后补”、“跨区调剂”等措施,破解总量指标约束趋紧的挑战,有效保障高质量的好项目、大项目落地。
四是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稀缺性管理。在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时,强化以企业为单元的总量控制,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环境资源更加高效、公平、合理配置。
总体来说,近日印发实施的《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守正、突出创新。从目标上,坚持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推动实施我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明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双重目标。从方向上,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改革导向,明确稳妥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从指标上,突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2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水污染物,与“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的污染物保持统一。
主要创新点在于:
一是明确各区总量指标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纳入区级总量指标储备库,用于新建项目审批。
二是明确企业总量指标按照排放绩效核定,进一步强化绿色导向。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绝大部分企业总量指标不会低于目前的实际排放量,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明确在全市总体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替代,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以及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1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虽未达标但改善成效明显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1.5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较差,特别是同比恶化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2倍量甚至2.5倍量替代。
四是明确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可以“先用后补”、“跨区调剂”,也就是说,各区可以先上建设项目、后落实减排指标,也可与其他区进行指标互换或有偿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