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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行动”进行时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13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接续实施“三个十条”、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实现了污染物排放的大幅度减少,生态环境的全局性、历史性、突破性好转。

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站在人与自然共生的高度谋划推动发展,统筹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污染物是生产生活活动的副产物,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最直接抓手,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更好统筹发展和保护的切入点之一。

基于此,我市启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主要有四点考虑:

一是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规范性管理。在区域、企业两个层面,同步加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的管理,建立台账、动态更新、及时监管。

二是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精准性管理。从区域层面来说,加强发展需求与保护要求的衔接,实行建设项目差异化倍量替代,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区域、流域,建设项目污染指标低倍量替代,环境质量相对较差的区域、流域,维持或适当增大污染指标替代量,以精准的污染减排,保障更加稳固的环境质量改善。从企业层面来说,要在试点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强度监测评估的基础上,研究探索统筹经济产出、污染排放、发展安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技术,强化“亩产论英雄”,引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让好钢用在刀刃上”,以有限的环境容量支撑更大体量、更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三是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保障性管理。创新、优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同时采取“先用后补”、“跨区调剂”等措施,破解总量指标约束趋紧的挑战,有效保障高质量的好项目、大项目落地。

四是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稀缺性管理。在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时,强化以企业为单元的总量控制,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环境资源更加高效、公平、合理配置。

总体来说,近日印发实施的《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守正、突出创新。从目标上,坚持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推动实施我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明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双重目标。从方向上,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改革导向,明确稳妥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从指标上,突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2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水污染物,与“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的污染物保持统一。

主要创新点在于:

一是明确各区总量指标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纳入区级总量指标储备库,用于新建项目审批。

二是明确企业总量指标按照排放绩效核定,进一步强化绿色导向。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绝大部分企业总量指标不会低于目前的实际排放量,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明确在全市总体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替代,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以及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1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虽未达标但改善成效明显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1.5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较差,特别是同比恶化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2倍量甚至2.5倍量替代。

四是明确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可以“先用后补”、“跨区调剂”,也就是说,各区可以先上建设项目、后落实减排指标,也可与其他区进行指标互换或有偿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