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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天津政务网 发布时间:2023-02-20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一、为何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我市2015年第一次划定830.54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8年扩大到3938.5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33.05%。

《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提出“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目前我市散煤清洁能源替代以及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替代整合工作基本完成,为调整禁燃区范围、科学依法加强高污染燃料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通过调整禁燃区范围,可有效巩固居民清洁取暖及燃煤锅炉治理成效,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如何调整?

为落实国家要求,对近年全市范围内涉及140余个街镇的清洁取暖治理整体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重点调研,将已完成治理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调研情况,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仍保留为三类区,不做调整。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其他行政区域均调整优化了禁燃区范围。调整后全市禁燃区面积6140.66平方公里,其中二类禁燃区3612.66平方公里,三类禁燃区2528.00平方公里,占天津市国土面积的51%。

调整后各区禁燃区范围,详见通告。

三、II类禁燃区和 III类禁燃区的区别是什么?

依据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选择目录中的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的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类燃料组合,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燃料组合,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哪些要求?

禁燃区内II类禁燃区和III类禁燃区分类管控要求,未明确划分禁燃区类别的工业园区、片区和集聚区,按所在街镇划定的禁燃区类别和管控要求执行。

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燃料在满足高污染燃料组合分类管控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465-2018)要求“重点区域内禁止燃烧成物质成型燃料。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其他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同时也规定“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不得掺烧高污染燃料并应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袋式除尘器。”

II类禁燃区内保留的燃煤锅炉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管控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 号)《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等文件规定,II类禁燃区内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已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并网、拆除等要求。

五、如何做好禁燃区的管理工作?

通告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管理职责提出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禁燃区管理、建设工作,组织街镇加大宣传动员和检查力度,加强禁燃区内散煤排查,取消散煤网点,严禁散煤流入,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认真执行本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进一步巩固清洁取暖成果重点做好如下工作:重点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确保能源稳定供应及价格稳定;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持商业散煤治理长效机制,指导巩固禁燃区内商业用户散煤治理成果;巩固禁燃区内农业生产散煤清洁化替代成果;组织开展禁燃区生态环境执法管理;做好供气、供电设施设备日常运维,保障燃气、电力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