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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6〕1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6-02-25 09:1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611

当事人名称:天津鑫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C25TY89H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进道南侧半湾花园9-13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宏青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异常线索,我局于202511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根据《天津市北辰区水务局2025-2026年科技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部分委托运行项目合同》《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你单位负责运营北辰区水务局科技园区提标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是2025年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废水总排口处安装有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施,均已完成设备联网、验收。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将废水总排口总氮自动监控设施的采样管插入1个装有清澈透明水样的矿泉水瓶内,自动监控设施的送样管线被人为堵死,总氮自动监控设施监测并上传的是矿泉水瓶中水样的数据。现场显示总氮自动监控设施19时数据为7.589mg/L,你单位工作人员将分析仪的取样管线与送样管线恢复正常连接后,总氮自动监控设施20时的数据为11.246mg/L。执法人员将你单位总氮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的矿泉水瓶中的水样和你单位工作人员在总排口处取得水样送到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511021-4)显示,替换水样中总氮为6.95mg/L,废水总排口水样中总氮为10.2mg/L。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担心污水处理厂总氮超标,故意将总氮自动监控设施的采样管插入总排口排放水和矿泉水勾兑后的矿泉水瓶内,人为实施了替换水样的行为,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应判定为篡改监测数据,属于利用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511021-4);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北辰区水务局2025-2026年科技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部分委托运行项目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MAC25TY89H001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废水)登记备案表》及验收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19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1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611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本次事件中,现场人员将采样管插入矿泉水瓶的行为,并非主观上为了长期逃避监管,而是总氮在线监测设施出现临时数据波动且现场运维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一次错误应急操作,初衷是为了临时排查设备故障,并非意图持续掩盖超标行为。该行为仅持续了极短时间,并未对长期环境监测数据造成系统性影响。

2.事发当日,废水总排口总氮实测值为10.2mg/L,仅超出天津市10mg/L的标准0.2mg/L,属于轻微超标。该超标是因当日园区进水负荷突发波动且脱氮工艺调整滞后导致的偶发情况,并非我司日常运营中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事发后,我司已第一时间停产整改。

3.我司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内部整改,全面检修在线监测设施,建立了相应机制,明确了非在线运营人员禁止进入在线设备间,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内部培训与考核,完善了运维操作规范,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4.希望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初次发生,情节轻微且主动整改的行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司的行为符合上述从轻情节,且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恳请贵局在罚幅度上予以酌情考量。

5.希望充分考虑本次事件的偶发性轻微性及我司主动整改的积极态度,望认可我司后续整改的有效性,将本次事件定性为一般环境违法行为,而非恶意逃避监管”。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2026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局法制审核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金额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及经营困难等因素,故不采纳你单位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已于2025122日向你单位下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2025ZDSS00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二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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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