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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超亮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6〕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6-02-24 15:42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超亮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7K41YM97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庞各庄村中区1519

法定代表人:殷建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工作安排我局于202510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销售、维护等工作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单位正在营业单位厂区北一处地面露天15个废润滑油桶3千克,废机油沾染物约12千克,1塑料桶装有废机油约5千克;1个大盆装有废机油20千克;厂区南一处地面露天1个废机油桶装有废机油约57千克。以上地面均未采取防雨、防风、防渗措施,有废机油漏情况。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上述废机油属于HW08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废机油沾染物属于HW49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6.1相关要求,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经查未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你单位提供的《废物回收处理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协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12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5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1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611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本次行为系初次违规,认知不足、无主观故意;

2.我单位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再次出现问题;

3.作为小微企业、存在经营困境与抗风险能力弱的实际情况;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精神,对我方作出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30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告知阶段已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经营状况及违法情节,采取了从轻处罚的意见;涉案危险废物撒漏,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故不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24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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