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恒诺优(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7DD9N58
住所: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南区台玻南路5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及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异常线索,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根据《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MA07DD9N58001P)、《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查询截图,你单位是2025年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废水总排口处安装有化学需氧量(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自2025年3月份化学需氧量(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后,至检查当日未按照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依据《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完成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后60个自然日内,重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当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备案。”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联网后60个自然日内完成化学需氧量(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查询截图;你单位提供的《购销合同》(合同号:S(S)-HNY-2024-10-22)、《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MA07DD9N58001P)、《鸭病毒性肝炎精制蛋黄抗体批生产记录》(2025年9月、10月);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6〕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