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00584134N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及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异常线索,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根据《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1600584134N002V),你单位是2025年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废水总排口处安装有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施,均已完成设备联网、验收。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有废水外排,流量计有流量,COD自动监控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调取2025年9月1日0时至10月22日23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数据一致显示:你单位COD自动监控设施2025年9月4日0时至9月5日9时每间隔1小时上传平台的COD监测值均为16.595mg/L(9月4日7时至16时期间有废水外排);9月5日10时至9月5日17时每间隔1小时上传平台的COD监测值均为45.694mg/L(9月5日10时至16时期间有废水外排);9月5日18时至9月9日23时每间隔1小时上传平台的COD监测值均为31.322mg/L(9月8日8时至16时、9月9日7时至16时期间有废水外排);9月11日0时至9月16日23时每间隔1小时上传平台的COD监测值均为2.079mg/L(9月11日8时至15时、9月12日7时至16时、9月15日7时至16时、9月16日7时至16时期间有废水外排);9月18日0时至9月23日23时每间隔1小时上传平台的COD监测值均为29.639mg/L(9月18日7时至16时、9月19日8时至16时、9月22日7时至16时、9月23日7时至16时期间有废水外排);10月17日14时至10月20日14时每间隔1小时上传平台的COD监测值均为20.073mg/L(10月20日10时至14时期间有废水外排)。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回水管存在故障,导致采样管井水位骤降,无法保障正常采样,你单位表明自动监控设施连续4次采水量不足则会停机需要重新启动,停机期间自动上传前一次监测数值至在线监控平台,导致你单位排水期间内上传的COD监测数值持续不变,无法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你单位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1600584134N002V)、《水污染源监测设备维修记录表》《日常巡检记录表》《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6〕2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0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