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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庆泉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6〕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6-01-28 15: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65


当事人名称天津庆泉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93632546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天宝工业园宝旺道18

法定代表人:张庆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非现场执法线索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检查要求,我局于2025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51131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自1178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你单位应急措施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全厂涉气工序全部停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凤爪机、钻孔机、雕刻机、磨边机正在运行,切割、打眼、砸扣、打磨等涉气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经现场查看你单位监控视频发现,2025114日全天、115日上午,你单位木工切割、打眼、砸扣、打磨、包布车间施胶等涉气工序均有生产。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经查未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及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截图,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1231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31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46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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