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天津庆泉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93632546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天宝工业园宝旺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非现场执法线索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检查要求,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5年11月3日1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自11月7日8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你单位应急措施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全厂涉气工序全部停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凤爪机、钻孔机、雕刻机、磨边机正在运行,切割、打眼、砸扣、打磨等涉气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经现场查看你单位监控视频发现,2025年11月4日全天、11月5日上午,你单位木工切割、打眼、砸扣、打磨、包布车间施胶等涉气工序均有生产。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经查未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及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截图,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31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46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